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网址http://www.tjnhlib.cn。
第三条 天津市区图书馆地址在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7号。
第四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经费来源是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类。
第五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8万元。
第六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举办单位是天津市宁河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第七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宁河区行政审批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宗旨是通过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从而为个人和社会群体进行终身教育、自主决策和文化发展提供基本条件。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各类载体文献的采编和储藏管理;
文献资源借阅;
信息参考服务;
数字资源建设与服务;
举办各类读者文化活动;
本地区图书馆服务网络建设;
传承和开发地方文化;
跨地区、跨系统协作协调;
社会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理事会;
(三)向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任免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理事长;
(五)批准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运行;
(七)审核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的构成与运作由区文广局负责。
第十二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首届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中:举办单位代表1名;图书馆代表2名;文化教育界代表2名;企业界代表2名;市内图书馆专家1名;读者代表1名。理事会成员由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章程;
(二)审议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四)审议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宗采购项目;
(六)聘任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管理层人员;
(七)拟定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内设机构;
(八)听取、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九)监督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提出考评意见;
(十)提名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四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开展业务活动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涉密信息;
(五)征询民意,广泛采纳各方意见;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需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 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派执行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设秘书1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和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的表决,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理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日常业务管理;
(三)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
(四)负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考核等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馆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审批,理事会聘任,馆长为执行理事;副馆长由馆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报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审批,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馆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党组织是图书馆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图书馆的政治领导,支持馆长依法开展工作,保障监督图书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合法资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的性质、职能、宗旨与服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读者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二)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年度工作报告;
(三)事关本单位建设发展的规划、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大宗项目建设与采购等;
(四)馆藏更新、本馆动态和读者活动信息;
(五)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终止,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12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天津市宁河区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筹备组
2016年12月6日